【明報專訊】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4日對著名經濟學家張五常控告陳逸飛繼承人財產所有權糾紛一案作出一審宣判,由於張五常無法提供證據,證實確曾在陳逸飛6幅未完成畫作上簽字,也未舉證這6幅畫的存在,故法院駁回了他的訴訟請求。
張五常稱,陳逸飛早年向他借款150萬元,雙方簽約確定以7幅油畫還債。之後因陳逸飛再次借款又補簽了一份合同,陳逸飛在合約中承認增欠3幅油畫。由於陳逸飛並沒有在約定時間內完成油畫,雙方同意由陳逸飛繼續創作。1998年,張五常與妻子到陳逸飛的畫室,陳逸飛將畫室中的油畫交由他挑選,張五常從中挑選了6幅未完成內容為水鄉風景的油畫,並在油畫的背面簽上「張五常」的名字,交還給陳逸飛繼續繪製。2005年4月10日陳逸飛去世。
張五常認為,自己在6幅油畫背面簽字後再將該6幅油畫交給陳逸飛繼續繪製時,陳逸飛對該6幅油畫已沒了所有權,所有權應轉歸他所有。
而宋美英、陳天稱,陳逸飛去世後,在陳逸飛的遺產中未發現張五常所稱的6幅油畫。只要張五常拿出充分證據,願意在遺產範圍內進行清償。
法院審理中,對兩份合約進行了鑑定,確認該兩份合約是真實的。法院認為,雖然合約確實存在,但張五常應對6幅油畫的所有權的存在負舉證責任。而張五常在案中未能證明該6幅油畫的存在。因此,駁回了張五常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