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聯合國人權宣言》第十六條列明﹕「成年男女,不受種族、國籍或宗教的任何限制有權婚嫁和成立家庭。他們在婚姻方面,在結婚期間和在解除婚約時,應有平等的權利。」那麼,同性戀伴侶結婚的權利是否也屬於「人權」的一種?
目前,香港並未如英國或加拿大等國家,容許同性戀伴侶在本地結婚或「民事結合」(civil union)。香港男同性戀戀人邵國華及吳展鵬於2003年9月在加拿大結婚後,回港嘗試以「夫妻」的身分共同報稅,以試驗港府會否接納他們的婚姻。結果,稅務局以婚姻結合要一夫一婦為由,拒絕他們的申請。
時任律政司長梁愛詩亦公開表示,根據香港目前的法例,婚姻被界定為一男一女的結合,故同性戀婚姻是無效的。但她並不排除香港將來會有法例,承認同性戀者的婚姻。邵國華於2006年11月表示﹕「《人權法》是國際法,我們依據國際的人權公約,香港是中國的一部分,簽署了公約一定要去守。《基本法》加上《人權法》兩條法例給予家庭和婚姻的權利和不受歧視的權利,已令香港政府不能不面對同性婚姻的可能性,這在很近的將來已要面對。我們會研究司法覆核的程序。」
同性戀問題與人權常被扯上關係的原因是,在香港社會上,佔少數的同性戀戀人與大多數的異性戀戀人並未擁有同等的權利。一男一女在香港能於政府註冊處正式結婚,可以以夫妻名義報稅,可以聯名申請居屋,可以領養孩子;但兩名男子或女子則沒有以上的權利,使同性戀人士認為他們的人權被剝削。此外,他們亦認為現時並沒有保障他們不受歧視的法例。
宗教團體反對立法
近年,雖然不少人權組織及同志團體向政府施壓,要求政府立法禁止性傾向歧視,但政府仍未就該法案提出任何具體內容。有宗教及教育團體擔心,一旦立法,將削弱他們因個人信仰,發表反對同性戀的言論自由,造成「逆向歧視」。中國基督教播道會恩福堂主任牧師蘇穎智向傳媒表示,禁止性傾向歧視條例立法後能產生種種問題,如日後讀《聖經》,提及有關《聖經》對同性戀的看法,是否就涉及歧視?
2004年,時任民政事務局副秘書長余志穩表示,根據政府數字及其他統計,香港人口約有5%至10%為同性戀或雙性戀者。2005年,政府就是否立法進行調查,2040名受訪市民中,有34.5%受訪者認為政府不應在現階段為禁止性傾向歧視立法,只有28.7%持相反意見。余志穩於2006年表示,雖然接受政府立法禁止性傾向歧視的民意增加,但現階段仍未適合展開立法。
[想一想]
1.你認為政府是否應該給予同性戀者結婚、領養孩子的權利?為什麼?這對香港的家庭結構帶來什麼轉變?
2.「人權」與社會文化改變及時代變遷有何關係?
3.禁止性傾向歧視條例立法的困難是什麼?你認為現在有需要就此立法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