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州府指法官濫權 法院假釋囚終身犯人惹爭議 2007年12月11日

【明報專訊】鑑於州長阿諾舒華辛力加與假釋委員會經常否決囚犯獲假釋的機會,有愈來愈多被判終身監禁的囚犯,轉而到法院或尋求其他途徑,爭取假釋的機會,由於申請成功的機會愈來愈高,這趨勢已引起州政府的關注。

過去兩年,至少有7名被判終身監禁的囚犯,在遭州長或州長委任的假釋聆訊委員會否決假釋申請後,透過法院發出的人身保護令,得以重獲自由。另外還有20多名囚犯成功游說法官,要求州長與假釋聆訊委員會重新檢討其決定。

加州有數以千計合資格假釋的囚犯,大多數假釋申請都被否決,去年否決的比率高達99.5%。相比之下,雖然透過法院獲得假釋的囚犯人數仍然偏低,但州政府認為法官有濫用權力之嫌,而州檢察總長辦公室已就其中3宗案件提出上訴,加州最高法院亦已同意審理。

高級助理檢察總長賈蘭德稱,州長與假釋聆訊委員會擁有行政權力,決定哪些被判終身監禁的囚犯可以獲得假釋,但過去兩年,有下級法院的法官干預州長與委員會享有的權力,自行決定被判終身監禁的囚犯已不會對社會構成危險,可以假釋重獲自由。

現時的爭議在於加州最高法院於在羅辛卡茲申請假釋一案(Rosenkrantz)中,於2002年成立的「標準檢討制度」,但有關制度並不適用3,500名被判終身監禁不准假釋的囚犯。

州法規定,假釋聆訊委員會應為可以有假釋機會的囚犯「定下合理」釋放的日期,除非囚犯仍然有可能對公眾構成威脅,需要繼續監禁囚犯。

加州最高法院在羅辛卡茲一案的裁決,讓終身監禁囚犯得以透過司法渠道,要求法院審核假釋聆訊委員會的決定,不過法官只可以考慮委員會或州長作出決定所持的理據是否充分,而法官亦可以根據案發的罪證,來決定是否釋放囚犯。

稍早透過法院獲得假釋的女囚犯羅倫斯(Sandra Lawrence)被控槍殺其情人的妻子,遭判處一級謀殺罪罪名成立,現年60歲的羅倫斯已在監獄服刑25年。她在獄中勤奮好學,取得工商管理碩士學位,法庭文件形容她是模範囚犯。

假釋聆訊委員會原本同意羅倫斯可以假釋,但去年阿諾卻否決委員會的決定,理由是羅倫斯犯下的罪行太兇殘,她有可能仍會為社會帶來危險,不過上訴法院不同意州長的看法,頒令羅倫斯可於5月獲釋。州長已就這項裁決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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