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對有建築、測量界人士稱窗台不應納入單位實用面積,地產建設商會執委會副主席梁志堅回應說﹕「那些地方(窗台、工作平台、冷氣機平台)都要錢起,百分百是你(買家)用到。」
梁志堅說,消委會多次問他們根據什麼標準賣樓,「現時我們的做法是,入了單位門口的就是賣畀你,再分清楚單位內各部分的細分面積,以及攤分公用地方的面積」,而為了減少什麼可以賣、什麼不可以賣的爭拗,他表示﹕「價單只會列出一個售價,不會有呎價,呎價是市場自己計出來。舉例有一些買家非常鍾意花園,願意以雙倍價錢購入,我們怎可以訂哪些可以賣、哪些不可以賣?」他指有一些樓盤的花園,也沒有將所有面積計入實用面積。
另一名大發展商售樓部主管說﹕「若單看該指引的文字(不看圖解),窗台是否可以實用面積表述,賣給消費者,似乎又沒有明言不可以。」他稱﹕「為何不落到地(指窗台)便不可以賣,你都可以享用嘛。」
現時新盤的普遍做法,是價單列出一個實用面積,若當中包括窗台等面積,會再列明各部分的面積,但當簽署買賣合約時,實用面積一欄則會首先指出單位的實用面積(只包括廳、房、廁、廚),及後再指出其他項目(如窗台等)的實用面積,逐項分開列出,看起來可以符合測量師學會指引的一部分文字註釋。
另外,消委會04至07年收到共11宗有關單位面積的投訴,部分投訴實用率低,部分聲稱自行量度後與樓書所指的實用面積不符(最後查實投訴人因量度時,無計車房面積),部分指售樓處職員誤導稱單位面積很大,亦有投訴發展商以建築面積計算呎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