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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月16日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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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國專家Michael Clarke(圖二)在呈堂的報告中,附上為英國廣播公司拍製的特輯。節目中他以和本港警方使用的同類雷射槍,測試一輛靜止汽車(圖)的車速,雷射槍卻顯示車輛時速為8英里(圖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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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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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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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建岳辯方報告:雷射槍操作警員五出錯 2008年1月16日

【明報專訊】商人林建岳超速駕駛被控方大幅修改控罪一案,續有發展。代表林建岳的律師曾呈交英國專家報告,指當天使用雷射槍測出林建岳座駕超速的高級警員,在使用雷射槍前及期間疑犯下5大錯誤,令其蒐集回來的證據可信度大打折扣。

警方昨晚未對上述說法作出回應。

商業電台節目《左右大局》昨天引用辯方聘用英國專家Micahael Clarke的報告,指出當天使用雷射槍的警員沒有按照警方工作指引,犯下五大錯誤。報告指使用雷射槍前須經過4項步驟,包括開關、完整版面測試、並排敲擊效應測試及定距零速測試。後兩個測試更需在使用地點及非使用地點進行兩次。

但當天執法警員只曾在其他地方進行測試,在現場並無做測試;進行並排敲擊測試時,沒有根據指引在射程距離足夠200米外找尋實體射擊物,實際測試射程竟然只有60米;進行定距零速測試時,適用射程距離為60米,偏差不能超過0.2米,但事實上警員當時進行測試距離只有50米。

誤讀靜止車輛時速8英里

此外,Micahael Clarke在報告中亦呈上數張他為英國廣播公司拍攝的錄影節目,證明使用同款雷射槍可能錄得錯誤讀數;除了把時速實不超過30英里的汽車、誤測為時速36英里外,更可能把靜止的汽車誤測為時速8英里行駛。

原來雷射槍「擊」中汽車的落點不同,有可能造成錯誤讀數;報告指警方指引要求警員須射中車牌,但警員在庭上承認,只射中車牌和「鬼面罩」之間位置。警員呈堂證供包括一幅繪製林建岳坐駕和警員所處的位置圖,但地圖所標示兩者距離和實際並不相同。

立法會保安事務委員會副主席涂謹申認為,由於超速一刻是一瞬即逝,故此即使警員所畫地圖標距不準確,就指控他的證供不可取是不合理的。他希望律政司澄清是否因為報告質疑警員使用雷射槍手法,還是質疑雷射槍本身的可靠性而減低控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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