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07)年底時份,國會通過了一連串的法案,其中有三項新增的,與納稅人的主要住宅(Principle Resident)有關的稅務優惠。
這三項優惠全部在07年生效。正準備申報07年稅表的讀者們應該特別注意了。
第一項是出售住宅的50萬元免稅升值的新辦法。在此以前,夫婦二人之中有一人去世,如果生存的配偶把他們的房子在死者去世的一年出售的話,生存配偶可以有合共50萬元的免稅(生存者的25萬元加死者的25萬元)。但是如果房子在死者死後第二年出售的話,生存配偶便只會有25萬元免稅。新法把這個時間的限制延長。只要生存者沒有再婚的話,在死者死後兩年之內出售房子,生存者可以享50萬元的免稅。例如死者在07年去世,只要生存者沒有再婚,便可在死者死後的24個月之內,任何時間出售房子皆可以享有合共50萬元的免稅優惠。
第二項是由07年開始至2010年止的房子按揭保險費用可以扣稅的優惠(Mortgage Insurance Premium Deduction)。在07年以前納稅人繳付的房屋按揭(Mortgage)保險費用是不能扣稅的。新法由07年開始容許繳付房屋按揭保險費用的人把保險費用來扣稅。為什麼會有這樣的保險呢?最普遍需要購買及繳付這類保險的借款人往往是因為貸款時的首期(Down Payment)金額太低。一般來說如果首期是在房子價值的10%或以下便需要購買這類的保險了。
第三項是與房屋被接收(Foreclo-
sure)有關的豁免。這項是由「垃圾房貸」所帶動的稅務優惠。有很多人因為貸款標準降低的緣故才可以獲得貸款,才可以借錢買房子。但是由於這類「垃圾房貸」的利率過高,或者是房貸利率到期變動上升的因素,借款人沒有能力按時分期還款。因為過期不能付款,房子被債權人接收,拍賣。因為時局及經濟環境,債權銀行只可以從拍賣中拿回部份的房貸欠款,餘額由銀行取消(Write Off)。在新法以前,這筆被銀行取消的款項,借款人是需要承認是應課收入(Recognized as Taxable Income)。新法把這筆因為拍賣回收不足之數算是銀行的營業虧損,同時借款的納稅人可以不需要承認這筆數目為應課稅的收入。新法把這項豁免定為由07年起到2010年止,一次過最高可達二百萬元的優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