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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官言詞偏激再被轟
嘲被告棄自辯做法「聰明」 上訴庭狠批未審先判
2008年1月22日

【明報專訊】曾多次在法庭上「語出驚人」的裁判官黃汝榮,繼早前被上訴庭批評在判決時用詞不當後「重蹈覆轍」,在審理一宗偷竊羅漢松案時,直指被告選擇不自辯是「聰明」的做法,黃官又在審訊期間多次使用偏激的言詞,甚至有嘲諷和侮辱被告的成分。上訴庭狠批黃官的措詞偏頗,以致作出不公正的裁決,下令撤銷涉案3名上訴人的控罪。

一被告撤罪 兩人須重審

上訴庭法官張澤祐直言,在近代判決書中從未見過如此偏激的用詞,其餘兩名上訴庭法官楊振權及袁家寧,亦花了不少篇幅批評當時為暫委區院法官黃汝榮的做法。3名上訴人陳華、張仁有和高軍,陳及張雖獲撤罪,但案件須發還重審;至於高則由於已完成大部分刑期,毋須重審。

「剝削被告享公平審訊權」

張澤祐昨在判辭中,振領提綱直斥黃汝榮早前審理串謀偷竊羅漢松串謀的案件時,在庭上的言詞和態度及予人不持平、不中立的印象,甚至剝奪了眾被告享有公平審訊的權利。

張官引述當日審訊期間,案中被告合法地選擇不自辯,黃官以「聰明」作諷刺回應,使人覺得被告若選擇作供即屬不智,不但自討沒趣甚至多言多敗,整體予人未審先判的不良印象。

上訴庭又指出,黃汝榮的判辭偏頗激進(見圖),他在庭上指被告作供把自己塑造成行屍走肉,是「字字虛言,句句妄語」,又形容被告的證供言之無物,任君隨意演繹、不值一信。黃官又斬釘截鐵地描述多名被告的辯護理據「數位一體,目的一致,全是一丘之貉」。

張官昨指出,若法官作出偏激、嘲諷和侮辱味濃的判辭,顯示他對被告存有偏見,這已構成上訴的理由。

上訴庭法官楊振權和袁家寧亦認同張官的批評,重申法官在審訊及判決程固然要履行公義,但執行公義的過程必須彰顯於人前,否則不能服眾。楊官更引用另一宗同由黃汝榮當「主角」的案件作案例,指黃官當時以「非人非鬼」形容被告,說明黃官未能以專業態度審案。

以被告為笑柄 官失尊嚴

袁官認為,在嚴肅的法庭程序中,偶爾插入富幽默感的語句「未嘗不可」,然而黃官卻以被告為笑柄,既失去法官應有的尊嚴,又令人覺得他沒有鎮靜持平的心態。

上訴庭又援引由司法機構編製的《司法文書製作淺談》,指文學性言語與司法文書大異其趣,前者務求引起讀者無限想像,後者則旨在教育大眾,使人理解明瞭,以說明司法文書因寫作目的不同,其措詞、風格亦應跟其他文書有分別。

本案上訴人陳華、張仁有和高軍,去年在裁判法院被黃汝榮裁定非法留港罪成、串謀盜竊及無許可證在郊野公園內切割植物罪成。

【案件編號:CACC34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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