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1.這不是歧視。由於校方只按學生的學業成績分班,便沒有干犯歧視條例,但若校方不能就上述編班制度舉出合理原因及相關理念,或會構成間接歧視。
2.這是歧視。我們不應假設殘障人士的能力較正常人低,更不能以殘障為由,拒絕他們參與校內活動。校方有責任確保所有校內活動均能配合全體學生的需要。
3.在現行香港法例下,這並不構成歧視。香港至今仍未有設立法例保障市民免受種族歧視。
4.這是歧視。2006年1月,便曾經發生類似事件,一名以輪椅代步的男子偕子女到中環國際金融中心商場一間咖啡室飲下午茶,但咖啡室經理以「為免雲石台階受損」為由,拒絕向他們提供設於升高的地台上或地庫中的座位,該名男子隨後向平機會投訴,由於有關安排令殘疾人士未能獲平等機會享用商品及服務,故已違反《殘疾歧視條例》。
5.在現行香港法例下,這並不構成歧視。香港至今仍未有設立法例保障市民免受性傾向歧視。
6.這是歧視。根據《性別歧視條例》,僱主不能假設男性或女性的工作能力較對方為差,僱主應對男女應徵者持相同態度,並確保他們能在公平的情G下獲得遴選機會,但若個別工種只能由男或女性擔任,則屬例外。
7.這不是歧視。香港法例並沒有限制僱主對員工提出入職前驗身的要求,但若僱主因員工的驗身結果而改主意不聘用他,同時又未能提出合理而與保障公眾健康有關的證明,便會干犯《殘疾歧視條例》。
8.這是歧視。由於明仔需要照顧直系家屬,故受《家庭崗位歧視條例》保障,若僱主因為明仔的家庭角色及責任而在工作上故意為難,甚至因此而解僱他,便干犯了《家庭崗位歧視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