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平等機會(equal opportunity)
指人們不會因個別與生俱來的特徵而被拒於教育、職場或保健等人民活動的社會環境,而機構或團體應確保其經營或管轄環境中不存任何敵意,任何人或單位均沒受到敵意的對待,如企業公開招聘時,須讓所有應徵者在公平環境下參與遴選。
歧視(discrimination)
任何人或團體不應因其與生俱來的特徵而遭受到不合理,或引致負面結果的待遇,如上司不可假設年紀較大的下屬處理事情的較年輕下屬為低。常見的歧視種類包括﹕性別歧視、年齡歧視、家庭崗位歧視、身心障礙歧視、種族歧視、地域歧視、種族歧視、宗教歧視、性傾向歧視等。而歧視本身亦可分為直接歧視和間接歧視,如上司無理拒絕員工的病假申請則屬直接歧視,若上司藉加重經常告病假的員工的工作量,迫使他辭職,便構成間接歧視。
■延伸閱讀
1.平等機會委員會網頁,www.eoc.org.hk
2.《香港便矷X—平等機會委員會》,www.gov.hk/tc/about/abouthk/factsheets/docs/eoc.pdf
3.〈餐廳怕損雲石 只准輪椅客坐門口 殘疾漢平機會控歧視 屋署疑地台違例〉,《明報》,A04,2006.03.08
4.〈平權報告列31宗歧視個案 同志投保醫療租屋被拒〉,《明報》,A29,2006.05.26
5.〈種族歧視法出台 亂叫「阿差」或違法〉,《明報》,A14,2006.1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