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公平與平等,是理想社會應有的元素。可惜不公平、被歧視的事情,往往在社會上發生。成立超過10年的平等機會委員會,在發展和推廣平等社會中,擔當了什麼角色?它能否有效地百分百營造平等機會的社會環境?在執行反歧視條例時,平機會又面對什麼限制與挑戰?
雖說「人人生而平等」,但每個人的國籍、性別、年齡、階級、健康狀G和家庭崗位等,都各有不同。這些差異,或會引起不平等遭遇。為使每個人都能享有平等的機會和權利,我們的社會需要法律,保障每個個體不會活在被歧視的陰影之下。至目前為止,香港有3條反歧視條例,並由平等機會委員會(Equal Opportunities Commission,簡稱平機會)負責執行。
平機會自1996年9月開始正式運作,屬法定機構,負責執行現時香港法例中存有的3條反歧視條例,包括﹕《殘疾歧視條例》、《性別歧視條例》及《家庭崗位歧視條例》。這些條例先後於1996及1997年生效。除執行法例、接受被歧視者的投訴外,平機會的工作範圍,還包括以教育或公眾活動的方式,推動平等社會的觀念,促進兼容和互相尊重的社會。
在以上的法例保障下,凡遭歧視者,如因懷孕而遭解僱(性別歧視)、因身體殘疾而受言語上的中傷和騷擾(殘疾歧視),或因要照顧家中嬰孩而被調往較差的職位(家庭崗位歧視)等,都可以在事件發生後的12個月內,向平機會投訴。
按法例規定,平機會需就投訴案件調查。平機會職員會保持中立,為投訴人及答辯人調解(conciliation),以達至和解為目的。若調解失敗,平機會才會向投訴人提供法律意見,或由投訴人自行在外聘請律師。按個別情G,平機會或會協助投訴人入稟法庭,控告歧視的個別人物或機構。
成立逾10年 僅29案提起訴
2007年,平機會共收到874宗投訴個案,當中以殘疾歧視的投訴最多,共有512宗,佔58.6%。平機會運作首10年,亦收到數千宗涉嫌違反《殘疾歧視條例》的個案,但歷年來,只有29宗案件提出起訴,其餘都以調解和協商的方式解決。當中,部分有勝算的案件亦因經費不足而放棄。平機會主席鄧爾邦指出,平機會每年獲撥款7000萬元,當中只能調撥300萬作打官司之用,故平機會內部的法律部傾向「策略性」選擇社會關注的議題,才提出起訴。
平機會曾協助投訴人處理引起社會迴響和關注的訴訟案件,例如平機會曾控告當時的教育署升中派位機制,存有歧視女生的元素,涉觸犯《性別歧視條例》,事件經委員會調查後入稟法院,最終高等法院於2001年裁定「中學學位分配辦法」違法。另外,在九龍灣麗晶花園旁設立的服務愛滋病人的九龍灣健康中心,遭部分麗晶花園居民滋擾,後由平機會入稟法院,最終投訴人與被告於2002年庭外和解。
以上例子都是引起公眾討論的歧視問題,但許多被歧視的主角,並沒有機會把不平事提上公堂。鄧爾邦指出,調解雖具成本效益,但將案件呈上法庭並成為案例,才具阻嚇力;在此情G下,平機會只好鼓勵投訴人自行聘律師,把涉歧視的案件提堂。他倡議政府替平機會設立訴訟基金,增加案件提堂機會。
雖然平機會致力促進和諧和消除不平等的社會現象,但不是所有案件都會受理。未通過立法的《種族歧視條例草案》,以及獲各界人士熱烈討論的性傾向歧視條例,仍未生效。現時,平機會只能受理殘疾、性別及家庭崗位的歧視,以下個案可供探討﹕(請順看另文)
文﹕楊淑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