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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月22日 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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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殘疾歧視條例》
(Disability Discrimination Ordinance)
2008年1月22日

【明報專訊】此條例中與非僱傭範疇有關的條文於1996年9月生效,與僱傭範疇有關條文則於3個月後生效,主要保障身體或心智上有殘疾的人士免受騷擾、中傷或歧視等。如僱主以殘疾為理由而歧視應徵者或僱員,便屬違法。另外,教育機構或服務提供者以殘疾為由拒絕殘疾人士入學或提供服務或設施,都涉犯法。

殘疾人士不准上飛機?

2007年12月,四肢殘障的羅偉祥,被拒絕登上捷星航空(Jetstar),理由是「無法行動者不能上機」。羅偉祥的朋友林健德於事件發生前的8個月有相同的經歷。林曾向平機會投訴,但平機會因為該航空公司並非在香港註冊而不受理。兩人於是次事件發生後,再次向平機會投訴,平機會才承認調查員誤解有關法例,導致林提出投訴時未有跟進,令事件再次發生。林健德批評,平機會未有認真處理投訴個案,並質疑平機會的律師錯誤處理投訴,是態度馬虎的表現。

平機會回應稱,將建立雙重審視機制,再審不受理投訴,平機會已與他聯絡承諾委派更高級調查員,跟進有關歧視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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