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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崗位歧視條例》
(Family Status Discrimination Ordinance)
2008年1月22日

【明報專訊】此條例是3條反歧視法例中最遲通過的一條,於1997年11月才開始全面實施。根據法例,任何人或機構基於某人的家庭崗位而遭人歧視,即屬違法。法例中的「家庭崗位」,指的是負有照顧直系家庭成員的責任。如果員工因為他們的家庭崗位而得到較差的待遇,甚至不獲僱主聘用、被解僱或不獲晉升,僱主即屬違法。

婦女育有嬰兒不能出差?

根據平機會網頁的資料,如有僱主認為家中育有嬰兒的婦女不能出差,便把她調遷到較差的職位,屬觸犯《家庭崗位歧視條例》。另外,若你申請某份工作時,僱主發現你的家人在另一間公司擔任類似職位,除非僱主能證明你有可能串通這名親人,作危害公司利益的行為,否則僱主以你的家庭崗位為由拒絕錄用你,亦可能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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