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165名公立醫院醫生控告醫院管理局違反僱傭合約及《僱傭條例》,追討6年的超時工作、法定假期和休息日的補償案,上訴庭昨日裁定由於醫生已領每月定額津貼,無權追討超時「補水」,並且定下計算法定假期和休息日的補償方法(詳見表)。公共醫療醫生協會和前線醫生聯盟均表示,支持公立醫生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
每月獲津貼 官指已算補償
上訴庭昨頒下判辭,3名法官郭美超、楊振權及袁家寧均認同,根據醫生與醫管局的合約,醫生未合乎領取超時補水或超時補假的資格,不過由於院方認同醫生超時工作,故1989年起向醫生發放每月3500元定額津貼作為補償。上訴庭認為醫生已獲補償,故拒絕有關申索。
休息日候召定計算方法
至於醫管局要求醫生在休息日候召,早前被原訟庭法官裁定違反《僱傭條例》,上訴庭亦支持有關說法,指出根據法例,僱主必須在僱員每工作7天後,給予不少於連續24小時的休息時間,僱傭雙方可在協議下於休息時工作;惟醫生乃在沒有選擇下候召,而法例所指的連續24小時休息時間更被中斷,故同意原訟庭裁決,認為醫管局違反有關條例。
由於醫生候召也有不同情G,包括駐院候召、在醫院外候召等。上訴庭昨根據過去案例,認為「工作」的定義是指在醫院範圍內工作,故認同原訟庭所指,若醫生在休息日或法定假日駐院候召,或是在外候召期間返醫院工作,應獲1天補假。另一方面,若醫生在醫院外候召,但只以電話提供意見,上訴庭指要視乎個別情G而定﹕醫生在電話中提供重要的醫學建議,或只是致電到醫院詢問病人進展,兩者不同。
至於只是在外候召而沒有被召過的醫生,上訴庭兩名法官楊振權及袁家寧認為不屬於工作一部分,但郭美超法官則認為,由於醫生因候召受到一定程度限制,例如不可飲酒、須在被召的30分鐘內返回醫院等,故亦算是在休息日或法定假期工作,但理論上不能與其他駐院候召或假期期間,以電話向院方提供醫學意見的醫生一樣獲相同補償,他們只可獲象徵式的補償。
在165名提出申索的醫生中,已有65名醫生與醫管局達成和解協議,醫管局亦與九成沒有提出訴訟的公立醫院醫生達成和解,涉款達5億元。
【案件編號﹕CACV57/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