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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月24日 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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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年與女童非法性交 指女童胞姐強迫成事 2008年1月24日

【明報專訊】17歲職訓局青年網上結識未滿13歲女童,1個月後獲女童14歲的胞姊邀請,帶同避孕套到一單位見面,青年聲稱到達後被女童的胞姊以剪刀威嚇,強迫他跟女童性交,又把兩人困在房中,最後青年受不住引誘與少女性交。

現年18歲青年張耀恆,昨在區院承認一項與13歲以下女童非法性交罪,控罪指他在女事主13歲生日前一天、即去年4月18日,在粉嶺祥華h一單位非法性交。法官指雖然案情特殊,但被告明顯知道赴約是有機會發生性行為,案情嚴重,將案押後至下月6日判刑,其間領取被告的更新中心、教導所、勞教中心等報告。

法官昨聽罷控方案指出,質疑被告可能是在威迫下犯案,但辯方律師指並非如此,被告當日是情不自禁下與女童發生性行為。此外,雖然女童曾向母親表示被強姦,但後來她在與警方會面,事前獲警方澄清「強姦」的定義後,遂向警方表示被告並非強姦她。

辯方律師透露,事主父母早已離異,她與胞姊分別交由母親及父親照顧。事主母親曾向警方表示,事主去年初與胞姊相處後「學壞」,多次離家出走,於去年5月5日事發後失蹤,同月10日才被尋回,在查問下事主和盤托出。

指遭威嚇用剪刀「去勢」

被告曾向警方表示,事發當天事主胞姊拿荌聾M威嚇,要他跟其胞妹性交,否則會將他「去勢」,但事主則指胞姊乃威嚇要剪爛兩人的衣服。

針對案中提及女童胞姊曾用剪刀威脅被告及事主發生性行為,有法律界人士指出,根據現有的資料來看,女童胞姊涉嫌促使被告犯案,他估計由於證據不足故沒有起訴,否則胞姊的罪責可能比被告更為嚴重。

【案件編號﹕DCCC112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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