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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局少計樓價拒認帳 嘉薈軒買家索償 2008年1月24日

【明報專訊】市建局疑因「手民之誤」,在跟買家簽訂的物業賣買合約中,把物業作價由原來「374萬元」誤寫成「337萬元」,雖然買家堅持以337萬元成交,但市建局主動撤銷合約及向買家退還訂金。買家日前入稟高院,要求市建局履行上述合約,繼續成交,否則要賠償有關損失。資料顯示,涉案物業樓下的相同面積單位去年底以483萬元成交。

現呎價升至9000元

涉案物業為市建局與嘉華地產合作發展的灣仔莊士敦道嘉薈軒1702室。資料顯示,該單位面積約567平方呎,現時呎價約9000元。

市建局發言人表示,涉案買家於06年7月簽署臨時買賣合約,與嘉華在物業價格上有不同意見,事件至今已進入法律程序,局方不會評論事件。

資料顯示,原訴買家John Charles Nicholas Millar為聶柏仁律師行的顧問律師。他於2006年7月13日與被告市建局簽署臨時買賣合約,同意以337.5萬元購入嘉薈軒嘉薈軒1702室的樓花,並繳付16.8萬元作訂金。

買家在入稟狀指出,06年7月17日他與市建局再簽署買賣協議,以作價337.5萬元購入上述單位,但簽約兩天後,他接到市建局的代表律師電話,指發展商通知涉案單位的樓價應為374.5萬元,要求買家再簽署另一份已修訂的合約,但買家斷言拒絕。市建局及後透過另一代表律師,以「手文之誤」為由指稱有關合約已經無效。

買家仍根據合約規定,於同年8月及10月分別向市建局的律師繳付33.75萬及16.8萬元的訂金,但兩次均被拒絕接收。市建局更於9月4日向買家退還16.8萬元訂金。

買家又指嘉薈軒於去年12月獲批入伙紙,但市建局一直拒絕以337.5萬元跟他完成交易,使他失去使用單位或將單位出租的機會,現要求市建局完成交易及賠償損失。

【入稟編號﹕HCA12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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