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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月30日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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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列發布淫褻物品 網頁上載寄出均違法 2008年1月30日

今次被發放的「女星裸照」大部分是「露點」照,一般情?下只屬「不雅」色情照片,若在有警告的情?下,成年網友互相交換不雅照片,原非刑事罪。但警方昨日把案件列作「發布淫褻物品案」處理,頓使案件嚴重程度大增,因為香港法例禁止發布淫褻物品。因此,若最後當局裁定有關裸照確是淫褻照片,近日在香港討論區上載或寄出女星裸照的大批網民,均可能觸犯了最高可判監3年及罰款100萬元的「發布淫褻物品」罪。

港大法律學院助理教授張達明估計,警方視這些裸照為較嚴重的淫褻物品作調查,可能是考慮到相片的性質不良,如可能是偷拍或合成(?壞女藝人聲譽)得來。

但他指難以批評警方做法不當,因為以往曾有例子,當局把女星被脅迫下拍下的裸照判別為淫褻物品,亦獲得法庭接納。

警:相片真假不礙調查

另外,今次被發布的女星裸照,究竟是真是假仍有爭議,但警方科技罪案組消息指這不會影響警方調查,因為無論相片是否合成,均會觸犯在網上發放不雅或淫褻照片的刑事罪行,警方可以調查。

消息指出,警方現階段需先確認評估案件的調查進展,以決定是否需要邀請相片中人向警方提供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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