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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2月19日 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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鏗鏘集《同志.戀人》3名男女受訪者阿力(左二)、曹文傑(中)和Connie(右二)昨在高院門外示威,表示要「擊鼓鳴冤」,為《同志.戀人》平反。(曾國宗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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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志申覆核挑戰廣管局開審 2008年2月19日

【明報專訊】港台節目《鏗鏘集》2006年題為《同志.戀人》的節目播出後,被指偏蒂P性戀者,亦不適合在合家歡時間播放,廣管局之後強烈勸喻港台須嚴格遵守《業務守則》。節目其中一名男同志受訪者早前向高院提出司法覆核,指廣管局的做法越權、違反言論自由及性傾向歧視,案件昨開審。

指勸喻《同志.戀人》違言論自由

申請人為現於中大修讀性別研究課程的曹文傑,代表他的資深大律師夏博義昨指出,根據《廣播事務管理條例》,香港電台屬政府機構,故不受有關條例監管,若廣管局收有到關於政府機構的投訴,廣管局應轉交給政府處理,局方無權處理。

大律師續指出,雖然港台於1995年與廣管局簽署備忘錄,承諾遵守節目的業務守則,但按《廣播事務管理條例》,港台並非電視節目服務的持牌人,而廣管局作為法定機構,亦無權與第三者簽署協議,基於有關備忘錄不合法,故廣管局實際上無權「勸喻」港台。

另外,廣管局在裁決中指出,有關節目「偏蒂P性戀者,對兒童及青年或會有不良影響」,大律師指廣管局的說法,建基於認為同性戀是錯誤或比異性戀低一等,或是認為同性戀是非法及危險,以致要將之與兒童及青年隔離,這正正是對性傾向的歧視。

大律師認為,有關節目並非要鼓吹同性戀或是同性婚姻合法化,節目的原意只是提出一些少數人士面對的問題,以教育公眾要消除歧視,這正與政府一向提出要消除歧視、建立和諧社會的想法一致,故非常適合於合法歡的時間內播出,以達教育公眾之目的。

他續稱,港台有權發出一些他認為對公眾重要的資訊,但當廣管局提出強烈勸喻後,相信任何電視製作人都會對同性戀的題材卻步,以避免同遭廣管局勸喻,此舉不但窒息公眾的知情權和製作人的言論自由,亦收窄了同性戀者的發聲空間。

廣管局的代表資深大律師鄭若驊回應指出,港台與廣管局於1995年簽定的備忘錄仍然有效。聆訊今續。

【案件編號﹕HCAL6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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