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杉磯時報十三日訊】珀特從小患有肝臟疾病,她的姑姑帶她偷渡到美國尋求醫療救治。
珀特從1989至1998年在加州大學洛杉磯分校醫學中心共經歷了3次換肝手術,加州州府支付了所有醫療費用。
為治病來美 10年3次手術
但是當珀特去年年滿21歲後,超過了州資助的醫療保險規定年齡,因此不能繼續接受治療。
雖然她的醫生寫道,「(她的肝臟衰竭)沒有肝臟移植會導致死亡」。但是醫療申請還是被拒絕。
後來珀特了解到,只要她告訴移民局她在美國屬於非法居留,並說明病情,之後再書面通知加州官員說,移民局了解她的非法移民身分,但不準備將她遞解出境,加州官員便可能給她全額的醫療保險。她這?做了,她的醫療保險的確得到恢復,她正等待第4次肝臟移植。加州衛生部發言人表示,病情是非法移民獲得醫療保險的一個因素。
珀特的案件引起兩個爭議性問題:非法移民是否應該在美國接受肝臟移植手術?是否應由美國納稅人支付這些醫療費用?
肝臟移植和第一年護理的平均成本是49萬元,抗排斥藥物每年還要花去3萬餘元。
捐贈肝臟的來源極其缺乏。在加州,有約3,700人在等待名單上。去年實施了767例肝臟移植手術,90%以上移植給了美國公民。
移民身分不作為分配器官的考慮因素。
但有人反對表示,非法移民應該回到自己的國家去獲得治療,而不是排在合法居民以及美國公民的前面享有昂貴的器官移植手術。
不過器官倫理委員會副主席夏皮羅表示,非法移民同美國公民一樣,擁有平等地享有器官移植的權利。而且非法移民捐獻的器官比他們接受的要多。
醫學倫理學家說,醫生和醫院有責任為他們移植患者繼續治療,除非他們能找到其他可比醫療護理。
賓夕法尼亞大學醫學倫理系主席卡普蘭說,「最壞的違反倫理道德的行為就是醫師放棄治療,沒有保險不是拋棄他們的藉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