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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4月23日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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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任陪審員可判監 2008年4月23日

【明報專訊】《陪審團條例》列明,任何精神健全、具良好品格及語言能力者,均有法律責任出任陪審員,而出任立法會、太平紳士等公職人士、紀律部隊成員、神職人員、全日制學生,以及專業人士如醫生、律師等等,均可獲豁免出任。

條例亦訂明,任何影響報章出版的編輯、記者及職員,可因以免打擾出版獲豁免出任陪審團。根據司法機構資料,其餘獲傳召的市民,若以處理公事為由申請豁免,通常不會獲批准,若市民在沒有合理辯解下拒絕出任陪審員,最高可被判罰款5000元及監禁3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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