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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鄭月娥昨指出,未必需要以立法保障公眾使用發展商提供的公共設施的權利。(李紹昌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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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市民保公共空間
林鄭月娥﹕未必需立法
2008年5月8日

【明報專訊】公眾能否享用由私人發展商提供的公共空間及通道?這問題於過去兩個月成為城中熱話,發展局長林鄭月娥(圖)昨日在立法會被議員質詢當局會否考慮立法,確保公眾能使用有關空間時,暗示可透過交由政府管理有關設施解決問題。

林鄭月娥昨指出,未必需要以立法保障公眾使用發展商提供的公共設施的權利,「過去多年,發展商提供不少公共設施如交通交匯處、安老院、青年中心等,從無發生任何問題,因為全部建成後均移交予政府,作為政府設施,我們向這較務實的措施想會較適合」。她又指出,當局正檢討可否透過契約,要求發展商容許公眾於發展商提供的公共空間及通道上,舉辦非牟利的文化或展覽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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