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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5月28日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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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從重懲處貪污救災款物 2008年5月28日

高人民法院昨日發出《通知》。要求人民法院要依法嚴懲危害抗震救災和災後重建的各種犯罪活動,堅決維護災區社會穩定。對那些嚴重危害抗震救災和災後重建工作進行的犯罪行為,要在法定期限內快審、快判,震懾潛在的犯罪分子。

通知列舉了7類應依法從重處罰的抗震救災和災後重建期間發生的犯罪行為:

●盜竊、搶奪、搶劫、故意毀壞用於抗震救災的物資、設備設施,以及以賑災募捐名義進行詐騙、斂取錢財,拐賣災區孤殘兒童、婦女等犯罪行為。

●為牟取暴利,囤積居奇、哄抬物價、非法經營、強迫交易等嚴重擾亂災區市場秩序,影響災區人民群?正常生產生活的犯罪行為。

●故意編造、傳播、散佈不利於災區穩定的虛假、恐怖資訊,嚴重影響抗震救災和災後重建工作開展的妨害公務、聚?擾亂社會秩序、公共場所秩序、交通秩序、聚?衝擊國家機關等犯罪行為。

●在災區生產、銷售或以賑災名義故意向災區提供偽劣產品、有毒有害食品、假藥劣藥等犯罪行為。

●國家工作人員貪污、挪用抗震救災款物、濫用職權或玩忽職守危害抗震救災和災後重建工作順利進行,嚴重損害黨和國家形象的犯罪行為。

●破壞電力、交通、通訊等公共設施的犯罪行為。

●妨害傳染病防治等危害公共衛生的犯罪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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